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沭阳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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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沭阳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沭阳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沭政办发〔2021〕12号)同时废止。
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沭阳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故分级
2组织体系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2.2县指挥部主要职责和成员组成
2.3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和成员组成
3预警预防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分级应对
4.4响应分级
4.5处置措施
4.6扩大应急
4.7信息发布
4.8应急结束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5.2事故调查
5.3表彰与追责
6保障措施
6.1应急资源调查
6.2应急队伍保障
6.3物资装备保障
6.4人才技术保障
6.5道路交通保障
6.6医疗卫生保障
6.7应急资金保障
6.8宣传培训保障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2预案解释部门
7.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以及严重危害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统称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2004〕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函〔2021〕7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20〕61号)、《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沭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沭政发〔2020〕7号)等有关文件,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危害或者威胁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的道路交通事故;国道干线公路发生多车相撞并造成严重堵塞或者交通中断的道路交通事故;港澳台侨、外籍人、少数民族人员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他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以及公共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如涉及其他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有关预案实施的具体方案。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时,县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启动本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事故分级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4.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者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
1.4.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大中型客车翻坠、燃烧造成群死群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危害或者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
1.4.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运载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国道干线公路发生多车相撞并造成严重堵塞或者交通中断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他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以及公共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1.4.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事态比较简单,对较小范围的人身安全、社会财产以及公共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受伤人员在事故发生7天后死亡的,不纳入死亡人数统计范围。
2组织体系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2.1.1县政府成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在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启动。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长或者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一名或者多名副县长担任。
2.1.2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具体承担有关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案的编制和修订,提请县政府调整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人员,研究提出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照县政府或者总指挥、副总指挥的指令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及人员履职尽责,建立相关领域专家库并定期调整、更新,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在每起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每次预案演练后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对预案进行评估,研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和总指挥、副总指挥,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对有关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建档和保管工作。
2.2县指挥部主要职责和成员组成
2.2.1县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县内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掌握事态发展,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部署,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根据需要可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必要时协调驻沭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发布决定、命令及有关信息。
2.2.2县指挥部成员组成。县指挥部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金融办、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总工会、沭阳生态环境局、驻沭武警部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分公司等部门单位以及相关道路经营管理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并邀请县检察院人员参加。县指挥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2.3县指挥部成员应急处置职责。县指挥部成员应当在县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县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等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管控工作。
县金融办:负责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对发生事故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装备的供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还应当指挥、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为事故应急救援做好公众通信网络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参与校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视情配合涉及学校师生事故的应急处置。
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以及周边区域安全警戒、交通管制、秩序维护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县民政局:负责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应当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的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监督应急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督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及时垫付有关费用。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监督与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参与城市道路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机械等救援设备;抢修损毁的供水、排水等设施。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县公安局实施交通管制,组织抢修损毁的道路以及安全设施,做好公路的疏堵保畅和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参与涉及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抢修损毁的水利工程和其附属设施,以及抢险救援过程中所需的水量调配。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参与涉及农业机械、拖拉机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参与涉及旅行社在组织开展旅游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旅游客运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广播电视行业以及新闻媒体机构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报道。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援工作,为相关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支持、支援。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以及相关应急物资调拨等工作;根据县政府的授权,依法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技术支持和保障,提供用于抢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信息,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测、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应急救援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县总工会:负责参加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沭阳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和评估工作,组织制定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参与环境损害调查。
驻沭武警部队:负责根据需求组织力量参与营救人员、疏散群众、警戒执勤、排除险情、专业抢修和重要物资抢救、转运等抢险救援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调集、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与伤员抢救、险情消除、火灾扑救等应急救援工作。
县供电分公司: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供电保障工作。
2.3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和成员组成
2.3.1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必要时可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交通工具等物资。
2.3.2现场指挥部成员组成。现场指挥部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事故救援组、交通管制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发布组、善后处置组、技术专家组、环境监测组等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各工作组的参加部门单位进行调整。主要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乡镇(街道)组成。负责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工作,承办各类会议,接收转发指令,梳理汇总情况,审核报送信息;调配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调集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协调驻沭武警部队参与事故救援;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事故救援组:由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驻沭武警部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乡镇(街道)组成。负责伤员抢救、险情控制、污染防治、现场清理和工程抢修等工作,必要时可征用有关单位的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设备;勘查事故现场,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资料。
交通管制组: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驻沭武警部队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乡镇(街道)组成。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区设置,疏散撤离有关人员,维护现场秩序;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通行,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以及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粮食和物资保障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促成。负责应急处置期间的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新闻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乡镇(街道)参加。负责统筹协调媒体的现场管理,与境内外媒体进行联络沟通,组织集体采访活动和新闻发布工作,及时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跟踪引导社会舆论。
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县金融办、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开展事故死伤人员亲属的登记接待和安抚疏导,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受伤人员医疗救治,以及损害赔偿、经济补偿、工伤保险、表彰等善后工作。
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学校师生、旅游团队、农业机械的,县教育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有关工作,服从统一指挥。
如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危及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应当增设技术专家组、环境监测组,沭阳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有关工作。技术专家组负责对事故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等提出建议,为应急救援行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环境监测组负责对涉事区域进行环境监测,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预警预防
乡镇(街道)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遵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乡镇(街道)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道路交通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按规定及时上报。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研究、评估,必要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落实整改措施;认为有可能导致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的,须立即报告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并通报有关方面。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事发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在30分钟内报告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通报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和县检察院。县政府在确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视情通报驻沭武警部队。信息初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形态、伤亡人数、危害程度和先期处置等情况。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及时书面报告。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事故中伤亡、失踪人员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县指挥部启动前,事发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县政府续报有关情况。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损害后果核查、事态发展预测、应急措施实施、调查工作开展、善后维稳处置、舆情监测导控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情况。县指挥部启动后,由县指挥部指令现场指挥部统一扎口信息报告工作。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4.2先期处置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应当迅速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和医疗机构人员赶赴现场,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开展抢救伤员、勘查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疏导交通和控制危害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对可能危及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应当先将有关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可开展其他应急处置工作。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应当果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
4.3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后,迅速启动县指挥部和本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县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县现场指挥部人员到达后,事发地乡镇(街道)现场指挥部应当做好交接工作,纳入县现场指挥部统一安排。发生一般事故后,由乡镇(街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当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后,县指挥部以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力做好救援工作。
4.4响应分级
4.4.1对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总指挥带领县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响应状态,视情报请市政府指导、协调。县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
4.4.2对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副总指挥带领县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
4.4.3对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县指挥部指派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牵头,带领县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4县指挥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高较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响应等级。
4.5处置措施
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街道)应当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4.5.1制订方案。根据事故情况,研判现场状况,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4.5.2营救、疏散人员。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周边有关人员。
4.5.3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5.4现场管制。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将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对事故现场以及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进入事故应急救援核心区域的人员、车辆,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顺利通行。
4.5.5医疗救护。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根据需求调派医疗卫生专家、专业医疗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4.5.6环境应急监测和环境污染处置。对事故现场以及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分析、评价和预测,研究、采取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
4.6扩大应急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基本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或者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事故的态势时,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扩大抢险救灾资源使用、征用、调用的范围和数量;必要时,依法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
当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本县自身控制能力,需要本市其他县、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将情况立即上报市政府,请市政府直接指挥或者授权指挥;需要省或本省其他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立即上报市政府;需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立即层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
4.7信息发布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和县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权威简要信息、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协调有关方面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开展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
4.8应急结束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有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县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同时,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恢复道路交通、生产生活秩序。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给予配合。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开展尸体处理、伤员医治、赔偿调解等工作,安抚伤亡人员家属;督促相关保险公司及时理赔。开展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和处理等工作;及时归还调用和征用的运输工具、救援设备等,毁损、灭失、消耗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参加应急救援中的伤亡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
5.2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和沭阳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组成,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由县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也可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组组长由县政府指定,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事故调查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及时报告县政府,并做好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当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直接对特别重特大、重大和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力配合。
5.3表彰与追责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有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的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保障措施
6.1应急资源调查
县政府、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资源调查制度,全面调查本地第一时间可调用以及其他地区可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形成包括资源清单、调查报告、管理制度在内的专门档案,并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应急资源信息。
6.2应急队伍保障
县政府、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道路经营管理单位、消防救援机构、急救医疗机构等单位组成的联动应急救援机制,建立或者确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掌握辖区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调度指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处置。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按照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进行救援。
6.3物资装备保障
县政府、乡镇(街道)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等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掌握本行业领域的救援装备情况,根据职责配备、储备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有关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配备、储备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及时更新和补充。为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队伍以及人员配备专业器械、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可调用和征用道路经营管理、专业运输经营等企业单位的抢险救援设备。
6.4人才技术保障
县政府、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的应急保障资源数据库和专业人才、专业队伍数据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等研究和应用,不断提升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和水平。充分听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应急救援专家的意见,科学制定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方案。鼓励研发和引进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装备保障。
6.5道路交通保障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和道路经营单位应当制订道路交通事故期间的交通管制、线路通行、车辆调度等保障措施,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应当在事故现场及周边划定警戒区,维持秩序,疏散无关人员,并联合县交通运输局、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进行交通管制,开辟专用通道,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器材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优先运输、通行。
6.6医疗卫生保障
县政府、乡镇(街道)和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掌握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县卫生健康局应当立即组织医疗急救人员赶赴现场,对当场死亡人员进行确认,对伤员在现场或者就近医院进行紧急救治。县指挥部根据需要,可以协调本县以及其他市、县(区)的医疗机构参与紧急救治。
6.7应急资金保障
县政府、乡镇(街道)应当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人员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人员无力承担的,由县政府协调解决。县金融办应当监督协调有关保险公司做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工作;监督检查各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缴纳救助基金。县财政局应当督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垫付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门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6.8宣传培训保障
县政府、乡镇(街道)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本预案及相关预案和事故预防、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培训,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提升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干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水平。县政府、乡镇(街道)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进行评估。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公安局组织制定。发生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其职责发生调整,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或者其它应当修订的情形时,应当及时进行复审和修订。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